我想问一下,天津市暖气费的滞纳金是如何收取的?是超过供暖期缴纳产生呢?还是超过每年的12月31日缴纳产生的?收取的比例?
尊敬的颜女士:
您好!《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2号]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