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先生:
按照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津政令第 11 号)第七条第第三款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到现在滨海新区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无视天津市政府令,仍然热衷非法行医的管理权,个别工作人员通过此权力捞取个人利益。建议政府依法执法,合法作为,打击非法行医。
黄先生:
您好,此问题请您向滨海新区管委会反映。
祝生活愉快!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