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您好,我是一名金钟街欢坨村村民在2011年离婚后无房,在金钟新市镇还迁房当中我没有享受国家给予的30平米房,至今无房居住,望区长您尽快解决。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得到回复如下: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津丽党发2009年第2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对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的家庭合法住宅房屋实行拆除的,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该面积即为住房还迁面积;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确定住房还迁面积。
东丽区政府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