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并已责成县规划局核实处理,会有工作人员和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有效。
据县规划局反馈:1、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您咨询的“被执法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施工手续的期限”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认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直接咨询县规划局,联系电话:2914684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蓟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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