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您好,我是住在河西柳苑公寓的一名普通居民,由于房子今年新买的,交接过程也没有交代清暖气的问题,去供热站交采暖费被告知之前没供暖,应该9月份去申请,现在没办法,咨询了一下说是新规定,可是我们根本就不知道这个规定啊,因为之前也办过,也没有遇到过这个情况,大冬天的不能采暖可怎么办啊?请相关部门看能不能通融下,我们确实不知有此规定,要知道肯定早申请的。
尊敬的肖扬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建公用(2010)112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且在供热合同中也已明确停复热日期。一般来说,供热单位从每年的10月份开始,对供热管网及供热设施进行打压试水和水力平衡调试工作,这需要一定的时间。且供热系统是一个封闭运行的系统,如果在供热单位对管网和供热设施进行打压试水和调试期间暂停和恢复用热,是会影响到整体供热工作的。因此,根据条例规定及实际情况,如逾期,确实无法再办理停复热手续,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谅解。如有特殊情况,建议您与您家所属供热站联系,协商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