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接信后,区房管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供热办处理您反映的问题 ,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区供热办接信后,立即与您取得联系,并对您做了相应解释,根据天津市建交委和天津市发改委“建公用[2010]1195号”文件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所属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执一份。原因是:供热单位从每年10月份开始,对供热管网及供热设施进行打压试水工作,此后就不能再办理暂停或恢复用热了。供热单位对管网进行水力平衡调试期间,需按照各分支管路的负荷变化情况进行调试,如再行办理恢复或暂停用热,将会破坏水力平衡,影响整体供热效果。
再由于此用热户为新建房屋,新建房屋至少2个供热期后方可办理暂停用热。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 使用情况下,建设以工程的供热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其目的是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进行热态检验,以免因供热设施质量问题导致不热或发生跑、冒、漏等等问题,给用热户造成损失。两个供热期后,经实际运行检验和验收合格后,用户方可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两个供热期结束后,经实际运行检验和验收不合格的,保修期顺延至问题解决为止,至保修期结束后,方可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区房管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密关注供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同时希望居民给与充分理解和支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北辰区政府
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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