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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进入北方网《消费维权》栏目
日常生活中,你是否经常会遇到被侵害消费权益的事情,是不是深感烦恼和无奈呢?北方网民生频道推出《榜上有名》栏目,根据网民投诉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定期推出榜单,曝光商家不良行为,记者全程跟踪报道,汇集律师、网友等多方观点,依靠政府、媒体和社会的力量寻求事件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提示消费者“消费有风险、选择请谨慎”。栏目也欢迎专业人士、网民朋友通过北方论坛北方网官方微博和微信平台提出建议,共勉共享。
商家的“小九九”已然打到了国家惠民政策上,看来,消费者只能修炼成“火眼金睛”才能把变少女变老妪变老翁的白骨精打出原形了。
 网友热议
北方论坛网友聪慧的小和尚:有的人就是准备买车的那一段时间才关注价钱、优惠什么的,长期性的政策不了解很容易被商家忽悠,防不胜防啊。
北方论坛网友我不是章子怡:4S就是这样钻空子,我觉得消费者遇到这样的问题一定要不怕麻烦,追问到底。
北方论坛网友稍稍枫叶落:商家经常爱玩这种数字游戏,我觉得遇到了这样的就应该广泛的曝光,微博、微信、bbs……反正现在买车得摇号,到时候卖不出去车,着急的是商家。
北方论坛网友麦兜小猪:4S店就是这样,霸王条款太多了,消费者买车时,优惠明细要分清楚,以为自己占便宜了,实则不然。
北方论坛网友静观自得:想起我买车那会儿,也是有3000的节能补贴,是买车后过了好久4S才返给我,如果忘了,很可能就不给了啊。店家太阴险。
微博网友贝贝妈1111:一些商家总是喜欢玩数字游戏,或者跟消费者打马虎眼,已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我觉得最重要的是消费者事先做好准备,消费前先把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政策摸透了,如果实在不济,还可以问问周围的朋友同事等,看看有无类似的消费经历,也好取取经。
 案例描述
经销商“偷食”节能补贴 设高门槛为难消费者
8月30日,杨先生在位于西青区王兰庄汽车城的天津佳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台新帝豪汽车,在签署订购协议时,商家在总价格97800元的基础上给予了杨先生3000元的优惠,并承诺两个月后提车。9月16日,经销商通知杨先生20日后即可把车提走。
    在此期间,杨先生留意到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环保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第一批)》中,自己准备购买的车型被纳入了补贴行列。然而,杨先生在向经销商咨询相关补贴政策时,却被告知:商家已经给予了3000元的优惠,不能再享受国家补贴。如果杨先生执意要享受补贴政策,那只能按97800的原价购买。“优惠价格是商家的销售行为,节能补贴是国家奖励给消费者的,怎么能被经销商混为一谈?!”气愤不过的杨先生随即致电吉利汽车的客服进行投诉,被告知:“优惠是优惠,补贴是补贴,二者并不等同。”随后,汽车生产厂商承诺将会按照订购协议给予杨先生3000元的价格优惠,同时可享受国家的节能补贴。
    本以为事情能够顺利解决的杨先生和经销商沟通时,却再次遭遇了“高门槛”。经销商称,杨先生可以同时享受优惠和补贴,但是优惠价格只有2000元,并解释称是因为总公司下发了通知,享受节能补贴的车型优惠价格最高只能到2000元。对此,杨先生表示并不能接受,“所谓的通知,是他们公司内部的事情,与消费者无关,况且这个通知是在我签署了订购协议之后才下发的。订购协议是白纸黑字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家如此反反复复就是信誉问题!” [查看详细]

 事件追踪
双方协商无果后,杨先生通过北方网《消费维权》栏目,将问题反映给了相关部门。接到了网民留言,相关部门随即展开了调查,并积极联系经销商协调解决。经调解,经销商承诺将同时给予杨先生3000元的价格优惠和额外3000元的节能补贴。对此,杨先生也表示非常满意。
 小贴士
记者了解到,三部委在《关于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节能汽车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把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补贴严格区别开来,先按享受企业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节能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政府补贴兑付给消费者。经销商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政府补贴提高节能汽车销售价格,要使消费者切实享受到国家财政补贴。
    业内人士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注意经销商给的是“提前补贴”还是优惠政策,并要求在发票上确认,保留相关消费凭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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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的这一脚已经插到了消费者的朋友圈,本想圈的是知名度和噱头,没想到在信誉上栽了跟头。
 网友热议
北方论坛网友美好天津:现在微信上不是不让搞类似的集赞活动了么?这本身就是违规操作啊!
北方论坛网友麦兜小猪:有些商家就是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手段欺骗消费者,既然承诺就应该兑现,要不就别搞这活动,一点诚信不讲。
北方论坛网友叨来叨来咪:从来不参加这种微信或微博上的活动,总觉得看不见摸不着不靠谱……
北方论坛网友聪慧的小和尚:微信活动什么的能信的不多,小商家先不评论,原来大商家都这么不靠谱。
微博网友贝贝妈1111:我觉得以后应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再加入一条,凡是利用新媒体手段搞活动、搞营销,一定要先上传相应的认证材料,符合一定的资质了才有资格搞活动,别回头出了乱子让网友们承担。
 案例描述
中奖容易兑奖难 苏泊尔微信活动惹消费者投诉
近日,微信认证为“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苏泊尔小家电”微信号发起了“大家都在刮,苏泊尔荣耀20年,2000台水壶求带走”的活动,并对活动规则、起始时间、领奖地点及领奖方法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按照活动规则,霍女士将该活动的链接转发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并邀请了两位好友共同参与。
    参与活动后,霍女士发现自己中奖了,随后按照活动页面上提供的领奖地址来到了天津苏宁海光寺店的苏泊尔门店。当霍女士提出要兑换奖品的要求时,店员却一头雾水。在霍女士的提醒下,店员电话联系了总公司,在得到了“确为官方活动”的肯定答复后,该店员告诉霍女士,由于总公司并未将相关奖品发货至该店,因此无法为其兑换奖品。气愤的霍女士拨通了苏泊尔的客服电话,客服称只接受售后服务的咨询,对于霍女士的问题不在解答范围内。[查看详细]
 事件追踪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霍女士通过北方网《消费维权》栏目将问题反映给了相关部门。在相关部门的介入下,苏泊尔店承诺一旦总公司将奖品发送至天津苏宁海光寺店后,便会立即通知霍女士兑奖。
 小贴士
有分析人士表示,微信营销是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不过,这种新型营销模式的监管制度尚不成熟,存在一定风险。专业人士提醒消费者,参与活动要谨慎,不要盲目从之,一定要看清规则,注意通过转存、收藏、截图等形式保留证据,以便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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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天上飞,我在地下追,如此不接地气的商家又如何让消费者竖起大拇指。
 网友热议
北方论坛网友彩云:霸道的商家,服务意识太差了。
北方论坛网友懒羊羊的过客:从法律角度讲,口头承诺不能轻信,送货时间没有落在字面或合同上,消费者肯定是不占理的,这时候可以申请退货的。
北方论坛网友稍稍枫叶落:换做是我,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果断退货。跟饭馆里吃饭菜迟迟不上如果喊一嗓子“我不要了”,保准立马给你端上来。
北方论坛网友我不是章子怡:看来多大的商家也不能完全信任,这个案例也给消费者提个醒:但凡有什么事都白纸黑字的写下来,日后如有什么维权事件,这就是证据。
 案例描述
消费者苏宁实体店购买电视机 发货时间一推再推
8月底,市民董先生在位于塘沽河北路的苏宁店购买了一台价值3999元的创维55E680E电视机,在全款支付后,商家口头承诺将于9月6日送货上门。出于对商家品牌的信任,董先生并未让商家出具任何书面的承诺材料。可万万没想到,自己的信任却换来商家一次又一次的无故推脱。
    9月6日,原本承诺好的送货时间却并未收到任何接货通知的董先生立即联系了商家,对方称因为暂时没货,电视机从珠海厂家调货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造成了延误。一周后,董先生再次致电商家,被告知需要再等一周。无奈的董先生只能耐着性子接着等待,可等到却是:仍旧没货,要么等要么退款。气愤的董先生对此表示不能接受,“当初买电视机是因为赶上优惠活动,看中的就是价格合适,如今迟迟不送货怎么能让消费者直接退款解决。况且商家早知道没有库存,却还是承诺9月6日能送到,一次次承诺落空却从来没有主动的给消费者合理解释,真是太欺负人了!”[查看详细]
 事件追踪
相关部门通过北方网《消费维权》栏目了解到了董先生的诉求,积极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日前,商家已经及时将电视机配送至董先生家中,并赠送了音箱表达歉意。
 律师提醒
律师表示,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成为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作为买方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商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将电视机交付给消费者,商家超过约定的期限还没有送货,在消费者的催促下,还一直延迟发货,这种行为就已经违反了《买卖合同法》。律师认为,针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及时向消协、工商等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外,消费者也可以提出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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