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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   提问时间: 2014-10-12 20:04
 标题:保障房交房3年,为什么供热还没能验收合格?如何整改达标?
内容:

    近日,去北辰区北斗供热站,工作人员问是不是来交费,我说是美震辰宜花园业主,今年交费后,由谁负责供热维保管理?工作人员回答,是开发商,供热站不管。我问,今年是交房后第三个供暖期,应该由供热站负责管理。工作人员答:因为该小区验收不合格。我说:既然不合格,那我报停。工作人员答:不行,必须9月30日前报停。

    请问:1. 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单元,为什么不提前主动告知业主?业主为什么不能在知情下选择自己的权利?

    2.业主被告知不合格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选择报停?(9月30日前报停,是针对合格供热单元的充要条件。不合格供热单元,为什么也要求9月30前报停,有文件规定吗)

    3.在不能保证供热单元合格的前提下,业主怎么能确定9月30日前能否达到合格并于9月30日前做出维护业主自身利益的选择。

    4.三年了,为什么验收不合格,怎么才能合格?什么时候能达到合格标准?

    谢谢!!!

回复部门:北辰区   回复时间:2014-10-16 09:5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接信后,区房管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供热办处理您反映的问题 ,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接信后,据您反映的问题,区供热办给予以下解释: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文件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两个供热期后由建设单位与所属锅炉房进行管验收并进行交接。如验收不合格,市区供热办则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尽快通过验收。保证该小区可以尽快归所属供热站管理、维修。在此之前,该小区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热设施的维修及供热温度的达标。

    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规定:每年10月份开始,对供热管网及供热设施进行打压试水工作,此后就不能再办理暂停或恢复用热。所以供热设施验收不合,并不作为可以延期报停的依据。

    用热户暂停供热期间,每个供热期仍需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的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

    区房管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密关注供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同时希望居民给与充分理解和支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北辰区政府

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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