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住房为公产房,曾经出售过一套公产房,我现在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前,我曾去街道申请房补,街道告知曾经出售过的公产房算曾经拥有,申请房补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出售的房屋面积加上现住房面积。是这样吗?出售的房子已经是他人使用和拥有,我对已经出售的房屋绝对不存在任何权利。别人住着房屋,房屋所有权是别人的,我无任何权利,但是此房面积要终身算在我身上,比如我现在家里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一台电视和一百元钱,某部门需要我出具个人财产情况证明。我是写出一台电脑,一台电视和一百元钱为财产情况呢!还是要把曾经花了的钱,还是丢了财物,或是送人的财物,都回忆出来视为财产情况出具证明吗?我茫然了,糊涂了!!请领导给解疑,本人给领导鞠躬了,多谢!!
王伟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