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区领导:
您好,我是下朱庄月伴湾小区的一名业主,物业人员强迫业主租停车位,不租停车位就不给办理小区门口的门禁卡,汽车就不让开进小区里,我是业主,物业是给业主服务的。
物业管理是为全体业主服务的,不能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该小区的物业作出上述决定,需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告知全体业主,否则就侵害了业主正当的合法权益。
“不买停车位不让进小区”的做法,涉嫌强迫交易,侵犯了业主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物业没有与小区业主协商,现在物业这样强迫业主租停车位,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制止物业的这种行为。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和办理中。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
武清区政府
2014年9月30日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房管局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房管局回复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规划车位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小区业主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三种方式获得车位的使用权。物业公司所收取的规划车位的停车费是代建设单位所收取的。
该小区的首位业主入住已超过两年,达到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的条件,建议业主向辖区街道办申请成立该小区的业主大会,便于业主通过小区业主大会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