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是一名退休女工今年56岁,于95年与现任老公(现年63岁,无退休金)再婚,婚后无子女,我两人上次婚姻子女均判给对方,且孩子均已结婚单过。
我与我老公现居住在天穆外园的平房内,房屋年纪16平米。我的工资是1300,我爱人无收入。
我各方面都符合领取房租补贴的资格。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我第一次去办理时告知我,需要我二十年前的离婚协议,因年久已丢失,我便往返三个地点去办理,等我的办好后,工作人员又说我爱人的离婚协议字迹不清,需要再开一份!我爱人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我患有膝关节炎。我们硬着头皮又去开了我爱人的协议。
第三次去。工作人员又说需要我二十年前换房子的证明。我二十年前与前夫离婚,房子判给我,我因睹物心伤,不得已另择他处居住。将原来的住房通过协商,以房换房的方式将房子换到了现在的天穆。而且均已过户。现在我与我爱人名下均无其他住房。
现在工作人员告知我,如找不到我换房的证明和当事人,则无法为我办理房补。我不明白,房屋置换发生于二十年前,且已于当年完成过户手续。前住宅已与我无任何关系。为何还会有所牵扯?
现在房产均已联网,房管局可以很轻易的查到我名下是否有其他住宅。为何工作人员不听我分辨就已我材料不全为由,不予办理?
国家出台房补政策本意是为了惠泽我等贫困百姓。现在基层执行者反诸多刁难!望上级领导为民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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