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保险单位和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不能申请积分呢?
因为我工作的公司将社会保险委托给人事代理公司进行缴纳,社会保险挂靠在人事代理公司,所以目前我的社会保险单位和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 咨询了12333, 得到的答复是2个单位不一致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查阅了市政府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中的申请资格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居住证持有人,具有积分入户申请资格。
其中并没有明确对合同单位和保险单位的一致性规定, 为什么实际执行又增加限制条件呢
已经在津工作生活了多年,对这项政策也一直很期待.相信保险人事代理这种情况还是存在很多的, 希望政府部门能多多考虑!
尊敬的徐磊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委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