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国企职工,1992年8月因触犯刑律被判刑,回归社会后,我自行补交了社保。我是1995年10月参加的工作,请问我判刑之前的工龄为什么不能算?党和政府不是一直贯彻执行“实事求是的原则吗”,我的工龄是实事求是的存在,我为国家的建设做过贡献,为什么不能实事求是呢?!!据我所知工龄并不是都按我这样,有的与我同时期判刑的干部,释放后,服刑前的工龄都算,这是为什么?难道人还分“三六九等”吗?
按规定我交够了十五年的社保,退休金只拿八百多元,请问在当今的社会状况能够我的生活费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市自1993年起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对于1992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进行工龄审定,审定为连续工龄的可以作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津劳险【1991】237号)文件规定:“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政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另外,退休后生活困难建议咨询民政部门是否有帮扶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