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两个问题希望咨询一下相关人士:
基本情况是这样的,我妻子在“中新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后面简称“公司”)工作,已满5年。于2014年3月份查出患有急性髓系白血病,而公司于2014年6月颁布新的公司政策,导致医疗期内的待遇,包括五险一金的缴纳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我们向公司提出申请希望可以按原公司病假政策考虑,因为我们查出患病是2014年3月份的事情,但是公司不同意。所以
1. 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按公司原病假政策执行我妻子医疗期内的待遇发放。谢谢。
2. 关于医疗期延长的事情,公司说按照“关于劳动者医疗期满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87)”相关规定与程序,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想咨询一下进行申请的主体应该是我妻子个人,还是公司来进行?
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对医疗期待遇有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内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津劳办【2004】387号文件规定:“劳动能力(复工)鉴定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鉴定。劳动者个人要求劳动能力(复工)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办理,并按规定程序申办”。
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之处,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