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企业员工进入公司后开始试工,是不是企业应该不管该员工当月出勤多少天,都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还是有小于15天不予上保险一说呢,另外天津都是每个月26日开始缴纳下个自然月的保险。比如员工7月18日入职,9月29日辞职,公司规定转正后给缴纳保险,但是2个月的施工期已经过了,公司开始从9月开始缴费同时补缴8和7月份的保险,但是员工已经辞职了,那么9月份缴纳的费用(企业和个人的部门)是否都应该有个人承担呢。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津人社局发【2013】24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到区县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投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