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政策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C以上,含35°C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不含33°C)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人员可以同时享受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每年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以实物代替。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同时,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实行高温津贴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
2014年度高温津贴日标准:4260÷21.75×12%=24元
高温津贴发放方式: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天津市气象局会在每月10日前公布上月实际气温达到35℃的日期,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天津市气象局网站www.tjqx.gov.cn或天津市气象局官方微博进行查询。
2、政策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工时制度及加班费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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