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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4-08-16 21:43
 标题:有关劳动法方面问题的咨询
内容:

    您好:

    我之前在一家外企工作,入职时公司曾让我签署一份保密协议(每名入职新员工都需要签署此协议),请问此份保密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吗?是否合法?

    再请问我签署此份保密协议后,如果将来我离职了,在同行业的另外一家新公司找工作就职是否会受到影响(比如说签署过此保密协议的员工将来不能再到同行业的另外一家公司工作等)?劳动法对此有规定吗?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8-19 15:1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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