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男方为本市和平区户口,女方外地户口(非农业),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上周登陆人口计生委的二孩预约平台,被告知需要回女方户籍地办理二孩生育证明。
人口计生委今年2月14日发布的“津人口计生委〔2014〕6号”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中,第二条“关于《条例》第十九条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的生育政策适用问题”中明确说: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与我市居民结婚的外省市居民,虽然户籍未移至我市,但已成为我市居民的家庭事实成员,且将来子女可以随本市居民一方落户。因此,外省市居民适用对本市居民的规定,是指适用对本市居民一方的规定。即本市居民一方是城镇居民的,适用对本市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本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适用本市对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请予以解释。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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