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监制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内容为,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没有在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开发商应按房屋价款的0.01%支付违约金,请问0.01%是按日计算的吧?谢谢!
已告知合同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