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0年6月毕业,当时是与天津经委人才找的挂靠公司天津悦嘉工贸公司签得三方协议,2014年7月底,因为档案调动。需要经委人才出具一份人事代理协议,经委人才表示我与其关系不属于人事代理,只能给我出具一份存档证明。
个人非常不解,我与人才属于什么关系,假如说我和人才没有一份协议(虽然当时没签),经委又凭什么帮我保管档案,反之来说,假如说档案因为人才原因造成缺失或毁坏,我们的利益又如何保障。所以我认为补人事代理协议属正当要求,请相关单位予以解答。
关建伟同志您好:
您所提出的问题我委已责成人才中心调查解决,经与您联系沟通后,您的问题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得到了妥善解决。谢谢您的关注。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201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