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河东区一家企业上班,公司有好多不规矩的地方,现在想去仲裁请问下1.我的劳动合同写明是标准工作时制,但是我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九小时,请问我每天多出的一小时和每周六的九小时是不是应该算加班?2.我的劳动合同写着我的工资2400,工资条中显示我的基本工资里面有加班补贴一项(工资2400元包含加班补贴),但是公司从未向我支付过加班费,请问如果我去仲裁,仲裁会不会以加班补贴一项就是加班费驳回我要求核算加班费的请求。3.加班费的基数是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2400元核算还是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核算?4.工作两年从未上过保险,如要补交保险基数是按照最低基数补交么?53.公司也从未向我支付过高低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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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政府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