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3年毕业于外省一所全日制大学,毕业后留在当地一私营企业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盖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企业为了节省成本,给我按照个体参保人员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开始日期为2003年8月4日),因此只有个人缴费记录,单位没有给缴纳。2005年1月我转入天津企业工作,按照我市规定单位给予缴纳了养老保险。转入我市工作前,原工作地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给我出具了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通知单上注明了我的原工作单位名称、工作日期(2003年8月4日)、职工编号、变动日期(2005年1月5日)、变动原因(变动原因为终止合同)、实际缴费年限(一年3个月)、个人账户累计金额等信息。2008年我考入我市某部门,成为一名参照编人员,但在认定我的工龄时却是从2005年1月开始。请问我在外地工作的工龄(即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如何认定?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龄审定政策性强,您的问题请咨询存档地人力社保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