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和办理中。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
武清区政府
2014年7月30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房管局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房管局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业主所反映的该单元的屋顶属于公共部分,公用部位的维修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保修期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第二种情况,在保修期以外的从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中提取维修改造。由于该小区无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且建筑年限已超出保修期,因此该小区的共用设施的维修改造均不适用上述两种维修改造方法。因此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在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也就是说,维修费用需要受益业主均摊。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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