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天津市幼儿师范学校今年2月违规扣发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1/3。
按照津政办发〔2012〕134号文件对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表述为: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
津人社局发〔2012〕69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单位规定工作任务的,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我们的工作岗位在天津市幼儿师范学校,劳动人事工资关系属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参照执行教人[2008]15号文件和津教委人[2009]23号文件规定: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且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今年2月1日—19日是寒假期间,我们同义务教育学校和高中教师一样,具有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寒假中仍要进行备课和教育科研工作,进行专业发展的实践活动,2月20日开始上班、上课,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且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
依以上法规文件规定,参照与义务教育学校和高中教师同工同酬的原则,应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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