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首创红树湾,2013年9月30日交房,至今已有10月有余,据了解本小区开发商连初始登记都没有,业主更不能办理房产证。由于首创开发商的问题导致业主办事相当麻烦。开发商的问题,需要我们能业主一起承担吗??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十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购房人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条例开发商已经违反相关条例,我们业主、业委会也一直和首创开发商、生态城建设局沟通协商,但是一直没有个说法!开发商不作为,建设局不作为!难道任由开发商无限期拖延吗?难道作为检察监督的政府部门,可以不管不问吗?难道这就是官商勾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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