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3月在位于宁河现代产业园区 天津百利展发集团有限公司就职,于2014年2月20号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现在想跟单位协商,要求对公积金部分予以补偿,请问有没有相关规定对此要求予以支持,是否合理?请给予详解,在此表示感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情况已获悉,职工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并且在岗在职,有工资关系,单位就应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您可持身份证,劳动合同和工资证明,所有资料原件,本人到您单位所属区公积金中心投诉。更多问题请详询12329,并欢迎您浏览我们的网站:www.zfgjj.cn。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