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母亲于95年左右下岗,当时单位按照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生活费,后来给了一段时间就不给了,且公积金也不给缴纳了,煤火费也不给,退休时候还要求个人补缴保险的个人部分,要不就不给办理退休,无奈之下只能在单位不给任何生活费的情况下自己交了一千多元钱保险,才得以办理退休手续。我目前04年办理的退休,05年单位在岗人员入股,变为普通合伙企业,也没有通知退休人员!现在企业被私人收购,正在办理清算,我想问一下,当初企业没有通知退休人员就只召集在岗的人员合伙变为合伙企业,也没有任何文字记录,合法吗?现在单位只承诺给补发下岗期间签发的煤火费,生活费不予补发,公积金不给补缴,合理吗?据了解在岗的公积金都按困难企业降低比例发放的!还有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可以退给职工吗?如果想仲裁找那些部门,单位所属劳动局是河北区劳动局。
尊敬的网友:
您好!下岗期间的相关待遇以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下岗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您的母亲已退休,因履行下岗协议而发生争议的,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单位主管局反映。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1日
【民生词典】公积金提取——离休、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