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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   提问时间: 2014-07-04 21:08
 标题:劳动争议求处理
内容:

    尊重的领导:

    你好!感谢你能在百忙之中能查看我的信件!相信你能给我满意的答复处理结果!我在天津市北辰区恒通时代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室电话26912065—807)上班!职务是生产统计员!名为李玲玉!公司规定的试用期一个月已过!但公司突然说不出任何明确理由!要解雇她!办公室主任答应给两个月赔偿金!领导又不给了!一分赔偿金也没有了!而且公司未签合同!且未给缴任何保险!虽然赔偿金不算什么也不多!但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对于我们打工者来说很重要,请求处理!谢谢你!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7-07 16:2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直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计算二倍工资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因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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