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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   提问时间: 2014-06-26 17:21
 标题:有关于和平区社会保险新近政策合理性的相关咨询
内容:

    您好 我是企业人事部门一名负责养老退休办理的干事员 我于今天上午到和平社险一楼照例办理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动业务 其中两名职工在社险电脑记录中的视同工龄缴费年限均比自己工龄审定表中的审定年限多出1个月 (审定表已于1995年审核审定 并盖有和平区劳动局的审核章),以往鉴于此种情况和平社险会要求办事人员出具该员工工龄审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即可依此为依据修改社险电脑中年限,可是今日和平社险征集科却要求单位办事人员在已经审核过并盖章的工龄审定表上重复返回和平区劳动局重新盖章并要求劳动局办事人员签字 。而劳动局要求我们办事人员需将工人人事档案带齐备方可再认定后签字盖章。个人认为 这是一种自我否定和降低办事效率的愚蠢办法 可笑的是 如果按照这个办事流程 我市92年前参见工作人员的工龄审定表是不是都等同于无效?为什么这么高效率的社会作为为人民服务的窗口基层单位却要更新出一系列的脱裤子放屁的政策。如果是为了杜绝退休中年限的作弊行为 那为什么不在技术和政策审定的基础上发展创新 而总是一味的将办事人员不停的从东边推到西边 再从西边拉回东边 。作为办事人员觉得为什么不能考虑一下企业办事的效率人员问题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7-01 15:5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3号)文件的规定,对于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审定表》记载的连续工龄不一致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龄审定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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