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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毛**   提问时间: 2014-06-26 14:40
 标题:生育津贴报销问题
内容:

    我原来在开发区一家制药企业工作,工作了3年多,保险没有中断过,2013年7月份生了小孩,之后休了四个月的产假,期间公司没有给我发过工资或津贴,之后2014年3月份从原单位离职,新的工作在开发区西区,保险也续上了,之前在原单位没有申报过生育津贴,在新单位能够申报生育津贴吗?

    希望能够给出正面回答,不要再说咨询什么单位,留下什么电话的了!那些电话非常不好打,而且还得到处跑到现场去问!在这个网上咨询就是希望能够给出明确答案,以避免现场得到的各种不明确答案,外加浪费很多上班时间!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7-01 11:0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资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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