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1年7月就职于天津市某三甲医院,为在编人员,并签订五年聘用合同,院方在合同内写入每年违约金为2万元,共合计10万元,像这种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是否合法?
我今年7月份向院方提出解除人事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就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到仲裁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人力社保政策,您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