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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徐*   提问时间: 2014-06-20 17:22
 标题:派遣
内容:

    您好,

    我有两件事情想咨询一下:

    1)我07年正式入职某日本公司, 但当时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公司说与劳动合同无区别)。后来每两年与派遣公司签订一次,近来我合同期满,公司要裁人,以我为劳务派遣且合同期满为理由拒绝支付经济赔偿,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2)入职时我的工作岗位是物流,后来物流业务量减少了,他们让我做业务管理的工作,当时想到公司人手不够,就承担了下来, 也向公司反映过,我还希望从事之前的职位工作,但是一直没有调整。而合同上并没有改变工作岗位。 目前遇到裁员且不给经济补偿的情况,公司实际上变动职位的行为是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约定。

    我是不是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获得相应赔偿。

    谢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6-25 10:0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务派遣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解除和终止派遣合同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更多人力社保政策,您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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