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
我于2014年6月19日,在武清区汊沽港镇卫生院的中医科就诊。情况如下:
1、《天津市医疗保险门诊专用收据》显示“材料费3元”。医生及院方领导答复“材料费3元”是中药草的包装袋钱。草药拿回家自己煮,还收这3元钱是否合理?为什么其他医院不收? 院方领导 答复“各医院情况不同”。如果必须收费,为什么事先不征求我同意?既然是包装袋钱,费用清单为什么显示3次×1元/次?
2、《天津市医疗保险门诊专用收据》显示“其他13.5元” 医生及院方领导答复,是10元挂号费+3.5元诊查费。医生:黄XX在武清中医院座诊时是副主任医师,而在武清区汊沽港镇卫生院座诊时就是主任医师了?请问,医生黄XX到底是副主任医师,还是主任医师?
3、看病时诊查医生是黄XX,而《天津市医疗保险门诊专用收据》显示“医生:苑XX”,为什么要借用他人名义行医?
4、医生要给我开7付草药,我只想要6付,医生也同意了。但收费处仍按7付划价,取药处也按7付发药。该医院就必须强买、强卖么?
5、该医院看病开草药不提供患者处方,为什么不敢向患者提供处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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