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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方*   提问时间: 2014-06-11 14:44
 标题:关于公积金贷款
内容:

    请问我的这种情况现在是否可以在天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情况说明:

    我曾经于2004年在河东区买房,产权为夫妻共有。当时我的工作单位在泰达开发区,区内是住房基金还未和市内住房公积金并轨,所以只能选择按揭贷款,但是可以凭首付款凭证和每个月的还款凭证提取住房基金,按揭贷款于2007年底还完,之后就不能再提取。

    2010年我和前妻离婚,房屋产权过到了她的名下。

    2013年我离开天津去外地工作,就没有再在天津缴纳住房基金或公积金,之前在泰达开发区缴纳的住房基金余额现在应该是封存状态。

    我打算明年在天津购置一处住房,但是不知道是否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果可以的话,额度和年限有什么要求?希望解惑。谢谢!!

回复部门:滨海新区   回复时间:2014-06-11 15:5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公积金政策问题建议您向开发区社保中心咨询相关政策,服务咨询电话:66370790 ,或向农业银行津滨支行了解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22-25328246。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滨海新区政府

201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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