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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   提问时间: 2014-06-10 23:34
 标题: 经济补偿金问题
内容:

    同志,您好:

    我现在已经与天津当代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目前还在办离职手续,我和公司是经过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而且并非我个人提出辞职。公司也承诺给我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说要在7月15日将经济补偿金连同6月份的工资发给我(因为公司是下发薪,每月15日发上个月的工资),这2天公司就要和我办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手续。我的问题是:

    1、我和公司在签署解除劳动关系书面文件时,如果公司要求延后给我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样符合劳动法吗。

    2、如果公司可以延后给我经济补偿金,公司是否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书面文件中注明7月15日将经济补偿金连同6月份的工资发给我。

    3、如果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书面文件中虽然注明7月15日将经济补偿金连同6月份的工资发给我,但是到了7月15日公司不承认并拒绝支付,我是否能拿着解除劳动关系书面文件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去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谢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6-11 17:1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解除合同及经济补偿等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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