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都是每月十号发工资,也就是说六月十号发的是五月份的工资,里面顺带了各种保险,因为六月份才发五月的工资致使五月份的医疗保险是空白,所以无法正常使用医疗卡,不知道厂方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规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也应为职工参保缴费。
申报时间为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于每月8日前,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参保单位在上月的26日至本月的8日前,办理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