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也应为职工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给在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到区县社会保险联合办公室投诉,受理时效为2年,劳动者要及时维权。
2、每年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以实物代替。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做就业登记时人力社保部门需要调档的,会开具就业登记提档函,将劳动者档案存放在人力社保部门。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福利等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管辖。
公积金的问题非人力社保局解释范畴,建议您拨打公积金热线1232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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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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