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政府领导:
我是本区下伍旗乡河各庄一村民,我家在除现住房外另有一老宅基地,其主体结构已拆除近20年,台子仍在,但台子的一半当年因后院街坊的请求而我家出于好心早已拆除(在他家有正常通行道路的情况下,为其用作抄近路日常通行)。
目前,我家孩子已经长大且有建房需求,但后院街坊却每次都百般阻挠,行为粗暴,我家不想把事情闹大忍让多次,当我们得知现在建房需要开一系列的相关证明时,我们村委会和乡政府却一再的互相推脱不予办理,实属不作为(拿着纳税人的钱还要喝纳税人的血吗?)。现在已经无处去说理,恳请区政府派员查清事实,为百姓做主.
《武清县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武政发[2000]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占用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新的住宅用地;
1、有一个子女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三世以上同居一宅,符合分户立户条件,现有宅基地不够增建一处住宅的;
2、有两个以上子女,一子女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符合分户立户条件,现有宅基地不够增建一处住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