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C以上,含35°C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不含33°C)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人员可以同时享受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每年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以实物代替。2014年的标准每月为128元。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同时,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实行高温津贴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
2014年度高温津贴日标准:4260÷21.75×12%=24元。
高温津贴发放方式: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维权途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或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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