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请问职工子女的门诊医药费是否可以在单位报销?文件政策依据有哪些?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市没有关于单位报销子女医药费的政策规定,建议您咨询用人单位。
您可以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即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孩子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您的孩子在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或上幼儿园,您可以咨询学校是否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和社区服务站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费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按规定比例报销50%,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发生的门急诊费用不予报销。在定点医院住院不受医院级别的限定。
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之处,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