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现在单位工作4年了,去年7月份生下一名女婴,产假是按国家规定休息的,公司也没为难我。但是产假结束后,由于我住址变更,现在距离单位很远,所以申请将哺乳时间放在下午一起,提前走1小时。领导同意了,并签字批准。现在还有2个月孩子满一周,领导要求我停止享受哺乳时间,说我影响公司其他员工搞特权了。我想问一下,如果我拒绝,继续享受哺乳时间提前下班,他们有权利单方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开除我不给我补偿吗,如果我为此提出离职,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吗,事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还有,怀孕期间公司没给我产检假,产检时间我多数用自己的休假,请假的都扣钱了。这样公司违法吗?希望恢复到我邮箱,现在在职不方便听电话,本着想继续干下去的原则,我应该怎样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所称哺乳期是指女职工产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2、失业保险领取条件规定:“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到仲裁机构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