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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提交留言给河东区政府,查询码3288675185,题目“河东区春华街道住房补贴复核百般刁难”。 同期给国土局留言ID: 20140518101055014。
2014年5月26日下午三点多收到河东春华街道的电话,我与我母亲在27日早上到春华街与相关办事人员就住房补贴政策问题进行了沟通。
根据天津国土资源文件——津国土房保【2011】310号,明确写明“2008年5月1日之后离婚人员,房产为夫妻共有房产,每一方占有一半的房产。”春华街办事人员表示,如果是离婚的,必须提交“婚前财产公证”,否则无法证明房屋的归属,仅离婚协议上注明不可以。如果婚前是双方出资的呢?如果是假离婚的等等。
我们当时明确表示,房屋是婚前由男方购置,离婚时对于房屋的权属我们并未有异议,应该归属男方所有。女方并未要求房屋权属。
但是河东区春华街办事人员还是一再强调,除非我们可以提供“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证明不属于共同财产,否则就不能继续办理房补。依据就是以上的310号文件。没有其他办法,到哪儿都得这样。
根据2011年8月13日出台的新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我离婚的妹妹是在2012年12月结婚登记的,当时便知晓新婚姻法中此条规定,也没有什么可以婚前财产协议的。而且在离婚时根据新婚姻法,我方当然也没有提出异议。但是没有想到在我们申请住房补贴复核时却出现必须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方能证明女方没有房产权利的“说法”。
当时在春华街,我们提出因为街道是初步审核,房管局还有相关审核,按照我们的理解,街道是对收入、家庭状况进行审核的,房管局是对于住房情况审核。我们提出建议,可否街道签署意见,让房管局审查离婚男方马力超房屋权属、购置时间等,再结合结婚时间可以一目了然。
但是春华街办事人员说,他们是第一道,如果不能通过,根本不能到房管局。据了解,街道也能联网查看房管局信息,但是有权限要求的,他们不能擅自查看。——我们不明白,既然这样,为何要设置街道和房管局两个部门分别审核,不就是为了要责权分开么?如果申请人出现需要核查的情况,部门联查。
我们不是“假离婚”,所以如果要求男方协助提供任何资料,恐怕也是不能实现的;春华街表示即使以后再婚,如果办理房补等申请,也要提交前次离婚相关的证明文件。
我们可以理解国家出台政策是为了防止一些虚假申请出现,但是应该有办法证明我们真实申请人的办法,以保证我们的权利。当申请人无法提供时,如果相关部门有手段可以核查的,为什么不能协助呢?
我们怎样才能证明马力超名下的河北区振宜里6号楼19门717-720房屋产权属于他婚前财产呢(好像属于公产房,这些信息在离婚协议上都有,但是春华街办事人员到目前为止都未曾仔细查看过)?急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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