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南开区教育系统退休教师房补的发放工作中,对现有名下公房认定的环节存在不合理的环节。我母亲是南开区中学退休教师,工作一辈子没分过房子,在认定配偶分配公房环节,我们在我父亲所在单位开具了分房证明(证明已分配两间房子)。但是我父亲名下曾经有过一套1990年左右通过购买(自有资金)置换承租权的企业产公房(而且企业产权不是我父亲单位),这套房明显不属于分配的性质。但是现在不知道去哪里开具证明。现在学校解释,只能确认津房置换的证明(津房置换2001年才建立),否则坚持追加认定为名下公房。我们非常不能理解,这个政策认定是否合理?特此求助。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您的问题已转相关部门,并将尽快进行回复。
祝您生活愉快!
南开区政府
2014年5月
您好,留言收悉。学校已经与对方沟通,意见基本达成一致。
南开区教育局
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