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非津户籍,2007年在津就业,单位坐落于东丽区,自2007年12月起正常缴纳各项社保。但单位2013年8月解散,自2013年11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现在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人尚未就业,请问,若要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本人继续申请吗?申请程序如何?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时,应与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签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门急诊医疗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失业人员享受医疗待遇不设等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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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