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市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我要反应一些问题,关于我们的工资。我在2010年3月入司,同年6月签合同,12月转正。在2011年5月份,我们单位进行了一次工资普调,涨幅比较大。但是对于到五月份签合同没有满一年的员工没有给予涨工资。致使我们没有涨的与别人相差将近2000元。我们向公司询问过原因,给与我们的答复是没有满一年。我们于是听从公司的安排。2012年1月本应进行工资调增,但由于2011年涨幅较大公司没有启动调增计划。我们继续等待到2013年1月,公司进行了工资调增但是没有给我们补调2011年的调增部分。致使我们与同岗位2011年调增了的同事相差还在2000元左右。但是我们的工资级数都一样,为什么岗位工资可以不同?为什么不履行《劳动法》第46条之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而且在2011年5月涨工资时我们都已经转正了,为什么当时不给我涨?为什么对我们有歧视,而且以后也不给补?这明显违背了《劳动法》。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或到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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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