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从2012年相关规定看到天津产前假是15天,但是还有一个是“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这种说法有吗,是遵循哪条规定呢?谢谢!
如果身体不适或者公司路途遥远可提前2个月申请产假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休息,但不计入医疗期。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