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港区福港园1号楼的居民,我搂1单元102住户将住房该做商用从事足疗经营,每天晚上严重扰民持续到天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我们没有同意他从事商业经营,大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什么给该住户发放的营业执照。我们要求有关部门停止该住户的扰民行为,并追究给该住户发放营业执照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网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政府
2014-5-1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古林街办事处安排综治办工作人员深入小区进行实地查看,经核实,情况基本属实。经福港园居委会主任联系工商部门得知,这户居民属于无照经营。现该住户已关门停业整顿。
特此回复,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2014-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