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是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陈各庄村的村民,我于2005年就读于天津理工大学,上学时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为响应国家关于大学生返乡带动农村发展的号召,将户口迁回家就变成了非农业户口。我于2005年以前是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承包地以及人口地,不知道现在我这种情况是否已经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丧失此资格,能否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在此,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回答我的问题。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大王古庄镇政府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大王古庄镇政府回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属于法律解释范畴,且留言中不能明确您目前的工作状况、身份信息,镇人民政府无权也无法认定您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建议您向人民法院或法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推荐认定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27日出台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