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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在新世界百货一楼购买了2件T恤和1条短裤共计497元,商家称是大嘴猴特卖,从衣服的图案来看和真正的大嘴猴没有区别,后来才发现衣服上标签的商标和包装袋与真正的大嘴猴有区别。
从图形上看新世界百货卖的大嘴猴戴了眼镜还有点头发,从拼写上看正品是“paul frank”,而新世界百货卖的是“paul friend”。
4月27日找到新世界百货,商家坚持说她们卖的大嘴猴是“香港猴”,正品是“美国猴”,新世界百货经理说他们卖的是“正品”。
4月28日通过12315热线投诉并举报此问题。
4月29日工商部门来电反馈,初步调查结果是商家称自己是香港猴,只提供了整个猴的受理通知书,并未看到注册商标证明,其他所谓的英文商标连受理通知书均未能提供。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得知,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是商标局收到此商标的注册申请的证明文件,并未对该具体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进行审查,该商标并不受法律保护。从商标查询网站上也未能查询到“paul friend”这个商标。香港注册商标在国内不受法律保护。
由于衣服和包装都和正品非常相似,而且这么大的商场,应该没有顾客认为这会买山寨货。我想问这么相似的商标包括包装、图案、英文拼写,在这样的大商场出售,明明就诱导顾客购买了“山寨货”,却说“没问题”“是正品”这样的答复,就真的合理合法???我要求有关部门给我书面的合理解释,该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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