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0年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了一本“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之后领取了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并在该“劳动手册”内记录。该“劳动手册”同时还记录了合同期限及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等。后来,我一直拿该“劳动手册”当“失业证”,我想请问,我当时办理领取的这本“劳动手册”是否相当于现在的“失业证”?我可以凭此“劳动手册”换取现在的“失业证”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时可以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到存档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3日